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中信嘉和22号?北大资源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1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购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嘉和22号•北大资源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6年3月4日公司签署协议,由公司一般账户出资2.1亿元、3.8亿元分别认购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嘉和22号北大资源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项下的A序列、B序列(以下分别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序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序列”)。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为中信信托,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序列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年化预期信托收益率7.2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序列预计存续期限为36个月,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年化预期信托收益率7.25%。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等规定,由于中信信托2015年7月31日之前持有公司8.8%的股份,在过去12个月内曾为公司股东的现仍应被视作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信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资格。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公司在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B序列的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B序列根据融资主体的信用水平、产品增信措施、产品期限、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预期收益率。本次认购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以及侵犯公司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B序列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1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序列预计存续期限12个月,结算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序列预计存续期限36个月,满2年投资人可选择提前结束,结算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2016年3月4日起生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序列自募集成功之日2016年3月4日起,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序列自募集成功之日2016年3月4日起,预计存续期限为36个月。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公司委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进行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本次投资决策于2016年1月27日经泰康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投会”)第5次产投会决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6年2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重大关联交易。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泰康资产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第5次产投会会议,产投会委员参会,现场审议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产投会认为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达到投资级要求,各项要素符合监管规定,通过了公司一般账户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B序列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并于2016年2月22日审议批准。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