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
个人账户
一般条款
保障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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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二、个人账户

2.1 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即属于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2.2 个人账户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专门为本合同项下的投保人设立个人账户。

2.3 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在上个月累积的利息。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账户在上个月内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与2%的差值。
本条上述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2.4 个人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个人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
  本合同的个人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见3.18释义)零时计算,如果个人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个人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个人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本公司将个人账户价值调升至个人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个人账户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帐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2.5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基础保险费和额外投资保险费。
一、 基础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础保险费以期交方式缴付,投保人可选择年交或月交。基础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交付首期基础保险费后,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交付其余各期的基础保险费。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本合同基础保险费交费金额不得变更。
基础保险费的交费期为终身。
投保人支付首期基础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费用、保险单管理费时,投保人可以选择暂缓支付基础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以后投保人交纳基础保险费时必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基础保险费。补交的各期基础保险费按照本合同2.6条的约定,依次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再进入个人账户。
二、 额外投资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各期应交的基础保险费后,经 本公司同意,可向本公司以趸缴的方式缴纳额外投资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额外投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2.6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再进入个人账户。

2.6 基础保险费和额外投资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交付予本公司的每期基础保险费和每笔额外投资保险费,分别扣除初始费用(见3.18释义)后计入个人账户。基础保险费和额外投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在下表分别列明。

初始费用扣除比例表

每期应交基础保险费
额外投资保险费
保单年度
0-5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416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5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416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第一保单年度
60%
10%
8%
第二保单年度
35%
10%
8%
第三保单年度
20%
5%
8%
第四、五保单年度
10%
5%
8%
第六至十保单年度
5%
3%
4%
第十一保单年度及以后
4%
3%
4%
注:该表列明的比例为在投保人所交基础保险费或额外投资保险费中应扣除的初始费用的百分比。

2.7 持续奖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于每个保单年度均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期应交基础保险费,则自第五个保单年度起,投保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期应交基础保险费时,本公司分配该期应交基础保险费的2.5%作为持续奖金进入个人账户。在本公司向个人账户分配持续奖金之后的任一保单年度,如果投保人未能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期应缴基础保险费,则本公司自投保人未按前述约定缴纳基础保险费之日起,永久性停止向个人账户分配持续奖金。

2.8 保障费用
  保障费用是为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保障费用表》依据被保险人的性别、保单年度初年龄、保险金额和其他核保因素在每月费用扣除日(见3.18释义)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障费用。《保障费用表》所载费率为相应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障费用的费率。

2.9 保险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单管理费用。保险单管理费在每月费用扣除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险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举例:如果1月1日本公司调整了保单管理费收费标准,同年7月1日本公司再次调整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则7月1日收费标准最高为:1月1日收费标准×7月1日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月1日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10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在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一天内,本公司将投保人申请领取的金额扣除相应手续费后给付投保人。本合同生效不足5年的,部分领取每次手续费20元,由本公司从给付的部分领取金额中扣除,本合同生效满5年后部分领取的,不收取手续费。本公司保留此项收费标准调整的权利。

2.11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为本合同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支付的每期基础保险费和每笔额外投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2.6条有关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等额增加;
二、 本公司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金额等额增加;
三、 本公司发放的持续奖金直接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四、 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个人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个人账户价值调升至个人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五、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六、 本公司每月收取保险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七、 本公司每月收取保障费用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障费用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2.12 个人账户价值不足的情况
  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当月的保障费用、保险单管理费时,本公司提供六十天的宽限期,宽限期自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当月的保障费用、保险单管理费之日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宽限期内所欠的本合同保障费用、保险单管理费。宽限期内投保人可以继续缴付保险费,否则宽限期结束当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将停止计息,且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保险责任。
  本合同宽限期的规定不适用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