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股票、基金比例上限升至25%


来源:证券日报      日期:2010-08-12

       除上述规定之外,按照《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适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二)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通知》规定,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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