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 316号)下发后,接到各地反映的一些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年金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年金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劳动部门规定计提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总额。
二、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未为全体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只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只为部分雇员办理年金的,应根据企业全体雇员的平均工资,按办理年金人数计算扣除限额在税前扣除。
四、凡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316号)规定的比例计缴的企业年金,并存入企业年金专户的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尚未建立年金制度,但按规定比例已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论其是在社保机构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得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不足列支的部分可作为劳动保险费在税前扣除。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