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财企(2003)61 号),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 点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 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中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 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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