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2004】第 20 号令)第八条的 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 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企业和个人缴费都不能超过本企业上年度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在 这个额度内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工资水平、职工人数、年龄结构、基 本养老金水平和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等自行确定缴费水平。一般来讲企业和个人缴 费水平应使企业年金提供的养老金达到退休前在职工资收入的 20%-30%为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