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6年]9号

发布时间:2016-07-20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保监罚〔2016〕40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广东分公司有58份分红险和万能险保单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 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给予广东分公司警告、罚款6000 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车焕钧任广东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给予车焕钧警告并罚款6000 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