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保监罚[2011]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2010年1月至7月,泰康深圳分公司通过虚假列支公杂费、会议费,套取费用用于银保业务推动等,导致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深圳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