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保监罚[2011]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邮储渠道客户回访成功率较低,对多数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客户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二)存在销售误导现象。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泰康青岛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