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额无忧Ⅰ型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家属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在二十人(含二十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就诊而导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依据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累计超过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即本合同约定的起付线)时,对于超出部分的费用,保险人按与投保人约定的比例给付高额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投保所在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或核污染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所致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投保本保险时,保险费不区分年龄,根据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封顶线、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所在地医疗消费状况及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经验数据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续保时,保险人可根据社会医疗消费状况调整保险费。
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保险费按小于18岁、18至45岁、46至64岁、大于64岁四个年龄段区分,根据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封顶线、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所在地医疗消费状况、投保人的医疗费用经验数据及团体大小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续保时,保险人可根据社会医疗消费状况调整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
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届满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 【受益人】
本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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