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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部分待遇标准4月1日起调整

 
   
 
(03-31)
 
 

   据东方早报报道,4月1日,上海医保进入2008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准,2008医保年度城保有关待遇标准作部分调整,适当提高城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2008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同2007年相比,所有参保人员均有所提高,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城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与2007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有适当提高。

  同时,自2008年4月1日起,本市城保“新人”(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适当提高,城保“新人”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账户用完后,不再由个人全额自负,而是由个人自负一定金额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医保将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城保相关标准执行。2008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简称“镇保”)的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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