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几年前投保了某家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并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12月底,家中高压锅爆炸造成刘女士脸部严重烫伤,其医疗费用数万元。刘女士认为高压锅的质量问题是发生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随后一年多的时间她陷入了和生产厂家马拉松式的法律诉讼,却忘记了自己还有保险,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和索赔。
2001年10月底,刘女士最终胜诉了,但那点赔偿金和数万元的医疗费用相比实在微不足道。这时她想起来自己还有人身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刘女士了解到,她所花费的医疗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咨询员又特别提示刘女士申请意外医疗保险理赔的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2003年12月底是她申请索赔的最后时效。2001年11月,在距离保险公司所说的申请理赔时效只剩一个月的时候,她得到了意外医疗保险理赔金。
专家解析: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索赔权是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错过了这一期限,受益人的权利就会灭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绝赔付,受益人将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虽然《保险法》规定了受益人索赔时效,但是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行为没有限制。如果保险公司可以清楚地核实保险事故并愿意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获得赔偿也是有可能的。但从消费者来讲,应该注意,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出险后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申请理赔,以免错过了理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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