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管理契约
编号:No:
一、前言及释义..................................................................................................................... 2
二、产品基本情况................................................................................................................. 5
三、产品份额的发售.............................................................................................................. 6
四、产品契约生效及产品设立和备案..................................................................................... 8
五、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六、产品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与义务....................................................................................... 17
七、产品持有人会议............................................................................................................ 23
八、投资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8
九、产品资产的托管............................................................................................................ 30
十、产品的投资................................................................................................................... 31
十一、产品资产................................................................................................................... 40
十二、产品资产的估值........................................................................................................ 41
十三、产品费用与税收........................................................................................................ 47
十四、产品收益与分配........................................................................................................ 49
十五、产品的会计与审计..................................................................................................... 51
十六、产品的信息披露........................................................................................................ 52
十七、产品契约的变更、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 55
十八、违约责任................................................................................................................... 58
十九、争议的处理............................................................................................................... 59
二十、产品契约的效力........................................................................................................ 60
二十一、其他事项............................................................................................................... 61
投资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 言
为保护本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产品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产品”)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产品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管理契约》(以下简称“产品契约”)。
产品契约是规定产品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产品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契约有冲突,均以本契约为准。产品契约的当事人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持有人。产品投资者依据产品契约取得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持有人和产品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产品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产品由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中国保监会对产品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产品,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产品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产品契约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产品契约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本产品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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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或产品 |
指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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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契约 |
指《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管理契约》及对契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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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
指《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份额发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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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 |
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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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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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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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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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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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 |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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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人 |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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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 |
指投资管理人选定的为产品资产提供托管或相关服务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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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合同 |
指投资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署的产品资产托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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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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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
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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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指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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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契约当事人 |
指受产品契约约束,根据产品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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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委托人 |
指依据产品契约和产品说明书参与本产品的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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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持有人 |
指依据产品契约和产品说明书参与本产品的所有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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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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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立日 |
指产品达到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契约规定的设立条件后,投资管理人通告的本产品设立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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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放日 |
指产品设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同时营业的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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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 |
指产品设立日起受理产品委托人申购业务申请、不受理赎回产品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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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
指受理委托人申购、赎回产品等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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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同时开放的正常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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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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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日 |
指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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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
指在本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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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
指募集期后产品委托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并获投资管理人确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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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
指产品持有人按产品契约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产品份额并获投资管理人确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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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
本产品单个开放日符合相关生效条件的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申购申请总数)超过上一开放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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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份额 |
指产品持有人持有产品的单位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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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收益 |
指产品组合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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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位面值 |
指产品份额面值,每份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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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产总值 |
指本产品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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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产净值 |
指本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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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净值 |
指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产品份额总数得到的产品单位份额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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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单位净值 |
指单位净值与单位产品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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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资产 |
指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的资产。 |
(一)产品名称
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
(二)产品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产品投资目标
本产品以“稳健”和“增值”相结合为投资策略主线,为组合提供分享中国股市发展的增值收益。产品的投资目标是在将投资组合风险有效控制在中低水平的前提下,追求组合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四)产品单位份额面值
本产品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产品认购费用
本产品认购费率为0%。
(六)产品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
本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产品募集的依据
本产品由投资管理人依照《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产品募集申请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二)募集方式
本产品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产品募集期限自产品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产品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07年10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产品契约所规定的产品备案条件,产品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投资管理人也可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产品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产品向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投资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契约,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产品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产品份额,单次认购额不低于500万元。当产品发行规模过大,管理人认为会损害产品持有人利益时,管理人有权停止产品的认购。
(六)认购费率:0%。
(七)产品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其它限制。
(八)募集资金
产品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产品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产品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产品资产中列支。
(一)产品契约生效
自投资管理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且产品申请材料获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产品设立
产品契约生效后,投资者认购本产品份额被确认有效,且投资管理人通告产品设立之日起,产品即设立。投资管理人自产品设立之日起,可以对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三)产品备案
1.自产品设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备案材料。
2.投资管理人应于产品备案后通告产品设立的情况。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7层
销售中心电话:010-58529369,58529393
传真电话:010-58529367
公司网站:http://tkamc.taikang.com/
联系人:柴华,卢子印
(二)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00-15:00。在产品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合格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送达销售机构并获得受理确认,则该日即为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日。如果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将合格的书面申购、赎回申请送达至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出受理确认,做出受理确认之日即为申请的受理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投资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产品自产品契约生效日后,由投资管理人决定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期。
1.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投资者申购本产品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单个账户的最低申购金额进行限制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限额进行调整。
2.当日提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撤销,以销售机构收到书面撤销申请为准,在该时间之后销售机构收到的撤销文件无效。
3.投资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投资管理人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产品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须确保于本产品契约要求的时间内,其在注册登记机构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
投资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可以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销售机构,投资者发出传真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与销售机构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在投资者发出传真申请并经销售机构确认收到的传真申请完整、准确且可以识别后,销售机构有权据此认定投资者提出了申请,投资者不得因任何原因否认该传真申请对其自身的约束力。
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销售机构未能收到投资者的传真申请,或者投资者未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的,销售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并不承担责任。
销售机构根据且仅根据符合其要求的传真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如销售机构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投资者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无法确认有效性或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契约、相关公告等使销售机构无法执行的,销售机构可不予受理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申请资料原件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受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间以销售机构签收为准。销售机构在受理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收不到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原件,有权要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传真申请无效,如果被确认无效的申请为申购申请,则销售机构在扣除银行划拨费用后退还投资者申购款项且无需支付任何其他利息、收益或费用。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确认及无效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申请日或赎回申请日,并在受理后的下一开放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即表明投资者成为契约当事人,受到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契约的约束。
(1)有效申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产品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以销售机构收到书面申请为准。
2)在产品开放日,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在申请日下午17:00之前全额到达投资管理人指定账户。
3)以上产品开放日不包括经投资管理人公告而暂停申购的开放日。
4)法律法规及本契约规定的有效申购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如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投资者当日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购,注册登记机构将不予进行有效性确认,其申购申请日将自动推后一个开放日,并继续依照本契约的规定重新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产品份额申购的价格为申购申请被确认有效的当日的价格。
(2)有效赎回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产品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以销售机构收到书面申请为准。
2)在产品开放日,投资者应保证在赎回申请受理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时其在注册登记机构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
3)上述产品开放日不包括封闭期和经投资管理人公告而暂停赎回的开放日。
4)法律法规及本契约规定的有效赎回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如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为无效赎回,注册登记机构不予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产品份额赎回的价格为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的当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应保证全额资金在申购申请受理日下午17:00之前到达投资管理人指定账户,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其申购申请日将自动推后一个开放日,并继续依照本契约的规定重新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经销售机构受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注册登记机构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产品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但在发生巨额赎回及法律、法规及本契约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产品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0%。
2.赎回费率:0%。
3.投资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告知投资者。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产品被确认有效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产品。
2.投资者赎回产品被确认有效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符合前述(四)2.(2)所列生效条件的产品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产品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投资管理人将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当日进行有效确认的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确认予以延期。对于当日符合生效条件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产品持有人符合生效条件的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符合生效条件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产品持有人当日被确认有效的赎回份额;未被确认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确认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依照前述原则办理有效性确认,赎回价格为该赎回申请有效性被确认之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产品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予以公告。
(4)暂停受理和延缓支付:本产品连续2个(含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销售机构暂停受理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可要求销售机构拒绝或暂停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产品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投资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产品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产品契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7)项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进行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重新开放产品申购业务时,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暂停受理和办理赎回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投资管理人可要求销售机构暂停受理赎回申请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暂停办理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确认: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投资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产品契约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产品契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形;
(5)投资管理人认为某笔赎回申请会影响到其他产品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进行暂停赎回公告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备案。已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投资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可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并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确认有效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其余部分将延期至前述情况消除或者投资管理人认为可以支付时(以二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重新开放产品赎回业务时,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3.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投资管理人应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期限内向其备案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通告投资者。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投资管理人应向投资者通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产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投资者通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投资管理人应每两周通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产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通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九)产品转换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产品契约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产品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的转换服务。产品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投资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契约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一)产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产品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取得依据产品契约发行的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持有人和产品契约当事人。产品持有人作为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契约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产品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产品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产品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召开产品持有人会议;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产品持有人会议,对产品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资料;
(7)对投资管理人、产品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产品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产品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产品契约;
(2)缴纳产品认购、申购款项及产品契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产品份额范围内,承担产品亏损或者产品契约终止的后果;
(4)不从事任何有损产品及其他产品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投资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产品持有人会议决议;
(7)产品持有人保证协助、配合投资管理人履行相关的反洗钱义务;
(8)法律法规及产品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投资管理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投资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29369
传真电话:010-58529367
公司网站:http://tkamc.taikang.com/
股权结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产品,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2)自产品契约生效之日起,投资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独立管理产品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的规定以及具体业务需求,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产品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产品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并有权对其做出最终的解释;
(4)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的规定决定本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投资管理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及产品契约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之规定销售产品份额;
(6)产品持有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管理人为产品资产选择和更换托管银行,并认可投资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托管银行责任所做的限制等约定。投资管理人在产品契约签署时选择交通银行为产品资产提供托管或相关服务;交通银行接受投资管理人的委托,按照《投资产品资产托管合同》的约定,为产品资产提供托管或相关服务。投资管理人负责监督托管银行,如认为托管银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投资产品资产托管合同》规定对产品资产、产品契约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保监会,以及依照本契约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产品及相关产品契约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产品契约的规定选择适当的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对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产品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产品契约规定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产品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产品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产品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的规定,制订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产品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产品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更换托管银行,在托管银行职责终止时,指定新的托管银行;
(14)依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的规定,召集产品持有人会议;
(15)以投资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产品契约以及依据产品契约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产品,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2)自产品契约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产品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产品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产品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产品资产和投资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的其他产品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产品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产品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运作产品资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产品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产品单位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严格按照产品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产品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产品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产品契约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持有人分配产品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3)不通过产品资产运作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产品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产品持有人会议;
(15)按规定保存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确保需要向产品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产品契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产品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产品资产清算组,参与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产品资产及本产品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防止在不同产品间进行有损本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2)以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产品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及产品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产品的产品持有人会议,由本产品的产品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产品持有人会议:
1.终止产品契约,但产品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产品运作方式,但产品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投资管理人;
4.法律法规、产品契约或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产品持有人会议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产品持有人会议,可由投资管理人自行决定:
1.调整投资管理费;
2.调整本产品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产品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
3.决定产品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4.本产品与其它产品的合并;
5.变更产品类别;
6.变更产品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产品持有人会议程序;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产品契约进行修改;
9.对产品契约的修改不涉及产品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对产品契约的修改对产品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除法律法规或产品契约规定应当召开产品持有人会议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产品契约另有约定外,产品持有人会议由投资管理人召集。
2.产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投资管理人决定。
(五)通知
召开产品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公告通知。产品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产品持有人会议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应履行手续和准备的文件;
7.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六)开会方式
产品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方式为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产品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产品持有人会议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产品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文件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产品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产品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与注册登记机构对产品持有人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产品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产品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产品总份额的50%(含50%)。
3.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产品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投资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产品总份额10%或以上的产品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需由产品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产品持有人提交的提案,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会议召集人认为产品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产品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规定的产品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的,应提交会议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产品持有人会议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产品持有人提案提交会议表决,应当在该次产品持有人会议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产品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产品持有人会议做出决定,并按照产品持有人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产品总份额10%或以上的产品持有人提交产品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或投资管理人提交产品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产品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产品持有人会议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产品持有人会议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生效。
(八)表决
产品持有人所持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产品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产品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产品契约另有约定除外。
产品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产品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产品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会议由投资管理人召集,产品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产品持有人中推举两名产品持有人代表与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产品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产品持有人或者产品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产品持有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产品持有人会议决定的事项自中国保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产品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产品持有人、投资管理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和产品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产品持有人会议的决定。
3.产品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产品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公告。
(一)投资管理人更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产品管理资格;
2.被产品持有人会议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资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投资管理人由代表50%以上(含50%)产品份额的产品持有人提名;
2.决议:产品持有人会议在前任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投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产品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投资管理人:新任投资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临时投资管理人;
4.核准:更换投资管理人的产品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由会议召集人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5.公告:投资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的投资管理人在中国保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投资管理人与原投资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产品资产总值。投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产品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投资管理人或新任投资管理人办理产品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投资管理人或新任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产品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7.产品名称变更:投资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投资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产品名称中与原投资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产品持有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投资管理人为产品资产选择和更换托管银行,并认可投资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托管银行责任所做的限制等约定。
投资管理人在产品契约签署时选择交通银行为产品资产提供托管或相关服务;交通银行接受投资管理人的委托,按照《投资产品资产托管合同》的约定,为产品资产提供托管或相关服务。
投资人认可,托管银行不是投资管理人的代理人,托管银行违反《投资产品资产托管合同》不构成投资管理人的违约。投资管理人负责监督托管银行,如认为托管银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投资产品资产托管合同》规定对产品资产、其它产品契约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保监会,以及依照本契约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产品及相关产品契约当事人的利益。
(一)投资目标
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以“稳健”和“增值”相结合为投资策略主线,为组合提供分享中国股市发展的增值收益。产品的投资目标是在将投资组合风险有效控制在中低水平的前提下,追求组合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工具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本产品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封闭式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权益资产占组合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组合资产净值的20%;其他资产占组合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流动性资产不低于组合资产净值的20%。
在产品实际管理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组合资产在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产品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投资环境,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风险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制订本产品资产在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图1 资产配置模型
1)经济情景分析
本产品将利用泰康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通过FIFAM和MVPCT投资环境评价系统,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并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在此基础上,判断未来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3)数量模型优化
运用泰康资产配置模型数量分析模块,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进行资产配置比例的优化,得到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4)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
(2)行业配置策略
本产品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本产品行业配置流程如下:

图2 行业配置模型
1)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产品将重点投资处于增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较高评分,而对处于发育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投资,给予较低的评分,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避免投资。但是,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增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产品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优势公司进行投资。
2)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本产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分析各行业的盈利能力:①产品定价能力;②上游行业谈判能力;③行业进入壁垒;④技术、产品的可替代性;⑤行业内部竞争状况等。本产品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
3)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分析
本产品将分析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所处不同运行阶段的表现情况,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这些行业的影响程度,利用反映各行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例如,产量、开工率、投资额、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等指标,判断各行业在近中期的景气度。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尤其是进入景气度拐点性好转的行业给予较高的评分,而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不利、尤其是受宏观经济政策负面影响较大、进入景气度下降通道的行业给予较低的评分。
4)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综合分析各行业近中期的相对投资价值,挑选出那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及较强盈利能力的优势行业,以及那些随着国民经济运行周期变动,进入景气度好转或者处于景气度上升阶段的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产品将遵照最适合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方法,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和核心竞争优势,经营稳健、投资价值突出并在风险收益特征上呈现中低风险、中高收益的上市公司股票。
图3 股票选择流程
1)基本选股标准为:
①公司所处行业在未来至少两到三年内具有良好、明朗的发展前景;
②公司在行业内具备相对清晰的核心竞争优势;
③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信息披露完整、及时、清晰;
⑤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健康;
⑥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良好等;
满足基本选股标准的上市公司构成初级备选库。
2)研究员优化:在初级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员实地深入调研、草根研究等多种方式,重点筛选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的上市公司构成核心备选库:
①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总量有持续增长或者市场集中度、市场占有率有显著的提高;
②公司具有显著的议价能力;
③公司的关键技术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领先性;
④公司的工艺水平、成本控制能力有大幅提高的可能;
⑤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效率有大幅改善的可能;
⑥公司股价估值水平存在明显低估或当前股价估值水平合理,未来能够随着公司业绩增长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3)行业配置修正
行业配置修正是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选股而形成的核心备选库中,结合股票投资的市场基准、优质上市公司筹码可获得性、集中度等因素,对核心备选库中的行业配置比例进行修正,进而形成本产品股票投资组合。
(4)固定收益投资
本产品将采取“自上而下”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和市场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固定收益市场的影响,判断固定收益市场走势,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投资策略,结合固定收益信用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1)久期策略
本产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本产品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4)类属配置策略
本产品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非信用产品与信用产品、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5%×沪深300指数+ 85%×中债综合指数。
如果将来出现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本产品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送监管机构后予以公布。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是中低风险、中高收益的投资产品。
(六)投资决策机制
依据泰康资产的投资决策体系,本组合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组合投资进行指导,投资经理对本组合的整体投资业绩负责。在组合投资决策中,投资经理小组根据月度投资策略会议、行业配置会议、个股投资建议来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投资程序
本产品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产品投资经理负责制。
1.研究人员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产品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产品投资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产品投资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产品投资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控制部定期对产品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投资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组合资产净值的10%;
2.本产品与投资管理人发行和管理的其他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产品资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产品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产品总资产,本产品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产品资金不得投资其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投资产品,未来如果与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定冲突,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和产品契约规定的其他限制。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产品契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产品契约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非本投资管理人的因素致使产品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及相关交易允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产品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产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产品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产品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投资管理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产品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投资管理人代表产品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产品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产品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产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产品的融资
本产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一)产品资产总值
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产品资产净值
本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产品资产的账户
本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批复开立产品资金账户以及交易所证券账户,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管理或托管的产品资产账户独立。
(四)产品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产品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及托管银行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或托管的资产。
2.投资管理人因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产品资产,因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产生的损失由产品资产承担。
3.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产品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产品资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目的
产品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资产的价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产品契约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产品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 基金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因委托人或产品对估值结果发布的时间要求使得取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存在困难的,经委托人或产品管理人批准后可以以估值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净值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3. 可转债估值
(1)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全价估值;该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全价估值。
(2)未上市可转换债券按成本加上成本中未计入的应收利息估值。
4. 债券估值
(1)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估值
1)估值日有成交价格时,取市场价格估值,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全价;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价加上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全价;
2)估值日没有交易但最近30个自然日有交易时,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估值;
3)最近30个自然日没有交易时,取参考价格估值,对不存在参考价格的,采用模型估值。
(2)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估值
1)对于估值日中债登给出估值的债券,取中债登估值;
2)对于估值日中债登未给出估值的债券,采用模型估值。
(3)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暂未上市的债券
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在上市之前采用参考价格估值;参考价格不可得的,采用成本加上成本中未计入的应收利息估值。由分离交易可转债拆分出的未上市纯债券的成本价参照首次估值日市场上类似债券的市价确定。
2)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无明确上市安排的债券
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无明确上市安排的债券按成本加上成本中未计入的应收利息估值。
(4)不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或债务
不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或债务按成本加上成本中未计入的应收利息估值。
本估值方法中的参考价格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债登”)公布的债券在估值日的估值全价,若中债登对同一债券给出两个估值,选取带有“推荐”字样的估值。
5. 权证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由分离交易可转债拆分出的未上市权证的成本价等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成本扣除分离交易可转债拆分出的纯债券成本后的余额。
6. 债券回购的估值
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
8.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 在任何情况下,采用本原则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 对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但本原则未涉及的资产,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估值原则和方法。
(五)估值程序
产品日常估值由投资管理人同托管银行一同进行。产品单位净值由托管银行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按产品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3.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产品单位净值的确认
1.托管银行每个开放日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产品单位净值结果发送给投资管理人,经投资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由投资管理人记录备查并通过网站发布。
2.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即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产品单位净值估值错误。
投资管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产品单位净值的0.5%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现错误后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估值差错类型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投资管理人依照本协议约定予以承担,如非投资管理人责任造成该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由托管银行、其他第三方主体造成该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过错原则以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托管合同及相关协议向责任方进行追偿,但因追偿发生的费用应由产品资产或投资者承担。
本产品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产品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直接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因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非因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的直接损失,投资管理人可代表投资者利益向差错方追偿,但追偿的发生的费用应由产品资产或投资者承担;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产品契约或其他规定,投资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投资管理人计价错误达到产品单位净值0.5%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现错误后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投资管理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3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产品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或基金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投资管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投资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产品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产品的投资管理费;
(2)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4)产品持有人会议费用;
(5)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6)银行汇划费用;
(7)产品清算费用;
(8)进行产品资产运作,处理产品资产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相关纠纷)所需的费用;
(9)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产品持有人与投资管理人约定的其他费用。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该产品资产净值的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运作首日该数值按实际募集资产净值计算)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送投资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银行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以上“1.与产品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费用除银行汇划费用和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等费用由相关机构直接扣除,其余均应由托管银行依照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以上“1.与产品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费用都从产品资产中列支,会计处理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投资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
产品契约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其他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率调整
投资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发展情况调整投资管理费率。投资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产品除投资管理费之外暂时没有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三)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应由产品本身承担的税收按照投资管理人指令从产品资产中列支。
(一)收益的构成
1.产品收益包括:产品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产品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投资者可选择获得现金红利或者现金红利自动转为产品份额进行再投资;产品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产品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产品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产品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产品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
7.全年产品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产品契约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产品收益的范围、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投资管理人拟定,投资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向其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产品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产品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产品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产品单位净值转为产品份额。
(一)产品会计政策
1.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产品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产品会计责任人为投资管理人。
6.投资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产品会计报表,托管银行定期与投资管理人就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产品年度审计
1.投资管理人聘请与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产品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投资管理人同意;
3.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投资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披露原则
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公告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产品契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产品募集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产品份额发售时,将产品说明书、产品契约进行公告并通过网站发布。
(三)定期报告
产品定期报告由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编制。产品定期报告,包括产品年度报告、产品半年度报告和产品季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单位净值并通过网站发布。
1.产品年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公告。产品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产品半年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公告。
3.产品季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公告。
产品契约生效不足两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产品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站发布,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保监会和投资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产品持有人权益或者产品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产品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其决议;
2.提前终止产品;
3.转换产品运作方式;
4.更换投资管理人;
5.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产品发售时间延长或缩短;
7.投资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8.投资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投资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投资管理人、产品资产、产品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投资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托管银行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15.投资管理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产品单位净值计价错误达产品单位净值0.5%;
17.产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销售机构;
19.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产品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产品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23.产品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受理申购、赎回;
2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产品契约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产品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通过网站发布,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保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产品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投资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并通过网站发布,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产品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投资管理人的住所并通过网站发布,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一)产品契约的变更
1.除非产品契约另有规定,以下变更产品契约的事项应经投资管理人及产品持有人会议同意:
(1)转换产品运作方式;
(2)变更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产品的收益分配事项;
(4)其他对产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产品契约的产品持有人会议决议应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保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产品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产品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产品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产品持有人同意,而经投资管理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产品契约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契约终止:
1.产品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的;
2.资产净值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时,投资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原因并申请终止产品契约且经书面批准后执行;
3.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投资管理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产品契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产品契约终止时,投资管理人应予组织清算小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三)产品资产的清算
1.产品契约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产品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2.产品资产清算组
(1)自产品契约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投资管理人组织成立产品资产清算组,在产品资产清算组接管产品资产之前,投资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应按照产品契约和托管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产品资产安全的职责。
(2)产品资产清算组成员由投资管理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产品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产品资产清算组负责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品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产品契约终止后,由产品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产品资产,在产品资产清算组接管产品资产之前,托管银行应继续履行保护产品资产的职责;
(2)产品资产清算组根据产品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产品资产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产品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产品清算结果报告中国保监会;
(6)公布产品清算公告;
(7)对产品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产品资产清算组在进行产品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产品清算组优先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5.产品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债务;
(4)按产品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产品资产未按欠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产品持有人。
6.产品资产清算的公告
产品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公告。
7.产品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托管银行保存15年以上。
(一)投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产品契约的约定,应当就由此给产品资产或者产品持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产品契约当事人违反产品契约,给其他产品契约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投资管理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由于按照本产品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依照产品持有人大会的生效的决议进行相关操作所造成的损失等应由产品资产承担;
3.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契约。网络、通信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造成的事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产品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托管银行、其他第三方均不是投资管理人的代理人。因托管银行、其他第三方原因给产品资产或者产品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投资管理人的违约,但投资管理人可以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产品持有人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托管合同及相关协议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因追偿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产品资产或产品持有人承担。
(一)本产品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产品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因本产品契约产生的或与本产品契约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投资管理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服从该法院地管辖。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产品契约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产品契约当事人继续履行。
(一)本产品契约是产品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自投资管理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且产品申请材料获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产品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产品契约约定的终止情况发生时终止。
(三)本产品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产品契约正本一式四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投资管理人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产品的产品契约副本存放在投资管理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六)投资管理人保证供产品持有人查阅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产品说明书构成本产品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产品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产品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投资管理人对投资者在以传真方式提出业务申请时与投资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的内容进行录音并作为相关证据,投资者不得以投资管理人事先未就录音事宜进行特别通知为由而对该录音的合法性与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管理契约》签字页)
产品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投资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北京
签署日:二○○七年×月××日